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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属学校是中国地质大学(武汉)(以下简称“大学”)下属的直属二级单位,下属幼教部、小学部和中学部。根据大学总体改革发展要求,按照武汉市、洪山区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,对下属各部的教育教学和内部管理进行组织、协调、指导和监督,保证其健康持续发展。主要工作职责如下:
第一条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、政策,认真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、《幼儿园管理条例》等法规。执行国家、省、市教育主管理部门关于基础教育的有关规定和要求,确保在校学生依法接受优质的学前教育和九年义务教育。
第二条 全面负责和加强本单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党建工作,确保正确办学方向。围绕中心工作抓党建,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发展工作,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;加强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,确保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。
第三条 建立健全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,依法、依规办学,重大事项报大学批准后组织实施。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,明确办学目标、办学规模;根据学校规模,设置学校管理机构,完善和落实岗位责任制。
第四条 积极稳妥地推进教育改革,按教育规律办事。督促、协调、指导各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,精心组织教学,保证教学工作的规范、有序进行,不断提高教育质量。
第五条 坚持“教书育人,服务育人,环境育人”方针,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,全面开展素质教育,使学生的德智体全面发展;协助社区做好青少年的教育、管理和服务工作。
第六条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,协助人事处做好教师的聘任、调配、考核等管理工作;加强教师的培训工作,提升教师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;加强师德师风建设,使每个教师都热衷于教育事业。
第七条 做好校园安全防范工作,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人生安全,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。
第八条 遵守大学的各项管理规定。按照大学财务和资产管理的规定和要求,协助财务处做好经费收支管理工作,协助学校管理好校产及各类资产。
第九条 完成大学领导、职能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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